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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电化教育馆教职工全体大会实施细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3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江苏省中小学校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施意见》(苏委教组﹝2014﹞10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苏州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苏教工﹝2015﹞ 号,以下简称《办法》),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发挥全体教职工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的建立
  本馆全体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经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施行。
  市教育工会下发的相关教代会文件中指出,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该项工作纳入单位依法治校工作内容之中,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单位工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二次全体教职工大会,期满应当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不应超过半年。
教代会应按《意见》规定落实各项职权,提交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及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必须采取票决制。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全体教职工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建议和讨论通过的事项以会议书面决议的方式做出。
  二、全体教职工大会的筹备
  (一)筹备组织工作。换届时应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会议由本届工会主席主持筹备工作。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主要负责人及工会委员会委员组成,根据需要再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如秘书组、组织组、会务组、宣传组、后勤组等。
  (二)筹备工作内容。
  1.围绕单位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会议中心议题。
  2.制定全体教职工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党支部研究批准后执行。安排并制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
  3.起草有关工作报告等文件、主持词、大会决议草案等。将须提交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4.征集会议提案,对提案进行整理。
  5.拟定会议日程和各项议程,由党支部发出召开会议通知。组织代表培训,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民主氛围。预算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6.《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会前报告表》报苏州市教育工会。
  三、全体教职工大会的召开
  (一)预备会议
  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预备会议议程包括:
  1.报告筹备工作情况。
  2.通过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3.通过大会其它事项。
  (二)正式会议
  1.宣布大会议程。
  2.听取工作报告。
  3.按照《意见》有关全体教职工大会职权的规定,听取学校章程草案、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绩效分配方案、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办法等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4.听取提案工作报告。
  5.以小组为单位,讨论审议各项报告、决定(草案),对提交大会进行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讨论、酝酿。
  6.在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相关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向大会作出讨论情况的说明。
  7.根据民主评议要求,组织评议测评。
  8.换届大会时,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主席等各专门委员会人员。
  9.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结果。
  10.确认相关决定事项。
  11.领导讲话。
  12.大会闭幕。
  四、全体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工作
  (一)代表的产生及任期
  1.代表条件、权利和义务。代表的条件:凡与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的权利: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就工作向单位领导和单位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2.选举代表的民主程序。在党支部领导下,按照一定比例,产生候选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直接产生。选举前,可以采用自荐、他荐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代表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张榜公布。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作为代表候选人。选举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方能当选。
  3.代表的结构和比例。根据《意见》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不足80 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本馆全体教职员工26人,因此建立了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代表的任期。全体教职工大会代表调离单位、退休、或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与会资格自行终止。全体教职工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开除公职的;因违纪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因各种因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全体教职工大会活动,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二)全体教职工大会的提案
  1.提案的征集。全体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征集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应在全体教职工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征集表印发给全体全体教职工大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人事制度、绩效分配、生活福利等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全体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全体教职工大会代表附议后提出。
  2.提案的审查立案。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及时进行审查、登记、整理。立案的原则是: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是否属于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是否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纯属个别人的问题一般不予立案。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党支部或馆长办公会议讨论。
  3.提案的办理落实。立案的提案经领导阅处后落实到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承办部门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办理结果经主管领导批阅后,向提案人反馈并征求认可意见。办理结果反馈给工会。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提案审查委员会和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在下一次全体教职工大会上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三)全体教职工大会的会后工作
工会是全体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应按照《规定》、《意见》、《办法》要求承担各项职责。其中会后工作包括:
  1.对会议决议、决定和提案进行分解落实、贯彻执行。及时向教职工通报大会的情况。承担闭会期间的主要工作,协助提案工作小组做好工作。
  2.《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会后报告表》报上级教育工会审核备案。
  3.及时做好资料的归类存档。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电化教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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